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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怎么解决?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13 01:12:00 访问:1200    喜欢 (143)

投资人自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自己对企业进行清算。因為(wèi)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一人投资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mín)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债权人出于各种考虑,而要求由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yǒu)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tā)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mín)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務(wù)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務(wù)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yòng);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tā)债務(wù)。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務(wù)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務(wù)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tā)财产予以清偿。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mín)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lǐ)注销登记。

债权人申请人民(mín)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财产為(wèi)投资人个人所有(yǒu),不存在其他(tā)投资人。由此可(kě)见,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方式有(yǒu)以下两种方式,可(kě)以不由投资人自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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