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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1-02 08:00:00 访问:667    喜欢 (245)

2019年第98

 為(wèi)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现就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二、用(yòng)人单位依法以劳務(wù)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shāng)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三、202011日起至202212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fēn)档减缴政策。其中:用(yòng)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辖市人民(mín)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yòng)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自202011日起至202212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本公告自202011日起执行。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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