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哪些情况可(kě)实行核定征收?
作者:沪桂企服中心 发布时间:2024-02-18 12:40:14 访问:9 喜欢 +问: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哪些情况可(kě)实行核定征收?
答(dá): 《通知》对于没有(yǒu)设置账簿或账目混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进行清算也进行了明确,即实行核定征收。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范围是: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账目混乱或者资料凭证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情况。
(4)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lǐ)清算手续、逾期不清算等行為(wèi)。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yòu)没有(yǒu)正当理(lǐ)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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